工作证明是证明工作者本人,持续或正在从事某项专业性工作或岗位的现实情况,有效年限,以确定能满足参与某种考试或活动、组织的条件。内容一般包含工作者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
此类证明一般用在准入类资格考试或有参与条件限制的组织、活动,比如一级建造师考试、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等。
开具工资收入证明,向特定单位根据用途、以员工劳动合同应发工资为基础,不超过工资证明开具前12个月平均月应发工资作为收入开具证明。标准工资收入证明中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信息、执行劳动合同入职时间、职务职位、月薪或年薪、薪资结构含提成及奖励工资等。
如果工作经历证明需要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起任时间,应向公证机关提交科干局核发的职称(或职务)证书。这些证书上标明了证书持有人的姓名、职称(或职务)、起任时间等信息,可以作为工作经历证明的有效证据。同时,在提交证书时,还需向公证机关说明该证书的具体内容和用途。
在申办工作经历公证时,通常需要提供曾经工作过的每个单位的工作证明。这是因为工作经历公证的目的是验证申请人的工作经历是否真实有效,而每个单位的工作证明可以作为这份证明的补充材料。如果申请人曾经离开过某个单位,可以在新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并将其与之前的工作证明一起提交给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