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重量和体积 1.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单位为公斤,货物重量保留3为小数 2. 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计量单位为0.1公斤。 3. 货物计算重量为1CBM=167KGS 4. 非宽体飞机承运的货物,每件体积不超过150*70*100厘米,重量一般不超过150公斤。 5. 超大超重的货物,应先向航空公司信息部预定仓位,征得同意方可承运。
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可以采用班机或包机运输方式,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集中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送至同一目的地。这种托运方式,可降低运费,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 一般规定 1. 托运货物时应检查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写货物托运书,明确是否保险,是否填写声明价值,并由托运人接货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2. 托运人对托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托运政府限制运输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效证明。 4.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对立的货物,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5. 货物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严禁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异议的提出 1.货物的明显损坏,应在发现损坏时立即提出,迟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 2.货物的其他损坏,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3.货物延误,自其自由支配货物之日起21天内提出; 4.货物没有交付,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提出。 诉讼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当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即丧失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航空货运单的限制 一张货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承运的,运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任何IATA成员都不允许印制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的“不可转让”字样不可被删去或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