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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有新优惠了

2019-11-07 03:00:56  202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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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有一项新的增值税优惠,规定部分服务性行业增值税进项可以加计扣除,该项政策的具体内涵是怎样的呢?

一、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②《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政策内容

①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简单地说就是你可以在取得的进项注明的税额基础上按比例自行计算增加一定数额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很惊喜呀!

三、适用对象及所需条件

①对于条优惠政策(加计抵减10%),适用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包括:

邮政服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②所需条件

要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必须超过50%。具体要求是: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③对于第二条优惠政策(加计抵减15%),只适用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所需条件

要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必须超过50%。具体要求是:

(1)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四、资料准备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特别提醒: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重新计算确定。

来源:遂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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