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经纪人是指与文化市场相关的众多行业的经纪人群体,即在演出、出版、影视、娱乐、美术、文物等文化市场上为供求双方充当媒介而收取佣金的经纪人。
从业资格:首先取得文化经纪人资格证,只能证明已经具备从事文化经纪的资格,但是还不具备从事经纪事物的权利。 从业资质:文化经纪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以后,要进入从事经营文化、演出及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并在市工商局合同科和市文化局备案,以后开展经纪业务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个体演出经纪人: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规定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工商局合同科备案的经纪人员。
我国开始实行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从 2005年9月1日起,在法律上认可了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存在,并对他们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承担起了一个演出经纪领域拓荒者的责任。
演出场所是指具有能满足演出所需要的表演舞台及灯光音响等设施,同时又能满足观众观赏演出的所需要的坐席的公共场所,它不仅包括传统的演出剧场还包括大型体育场馆、露天演出场所和茶馆戏楼等。
演出场所是演出的载体是实现演出的必要条件,不同的演出项目对演出场所有不同的技术要求,不同的演出场所不仅对演出的艺术效果有重要的影响,对演出的经营效果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作为一个专业演出经营者应熟悉了解各种演出场所的技术功能,根据不同的演出项目选择适合的演出场所以取得演出艺术和经营的效果。
演出场所一般分为专业演出场所、多功能综合性演出场所或者小型演出场所(500坐席以下)、中小型演出场所(500——800坐席)、中型演出场所(800——2000坐席)、大型演出场所(2000坐席以上)。
演出自身的时效性和消费群体的有限性
演出是时效性很强的事物。每一次演出项目的确定都是一次倒计时的开始,从经营者的角度看,一切有效经营活动都应在演出开始前完成,一但演出结束,该项目的经营成果也就成为定居。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演出开始前取得的消费观赏权是有效的,演出结束后的演出门票就是去了原有价值,如由于日期看错拿着一张昨天的门票到剧场后而被拒绝。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演出场所空间的限制,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它的受众面是有限的,演出经营者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现经营目标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