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是指利用名人 、明星的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一种营销方式。使用范围及媒体包括:甲方网站、报纸、杂志、海报、车厢内外、地铁、产品提袋、灯箱、店头、店内、专卖店、吊旗、画册、包装、户外媒体等符合广告法规定的载体上使用,媒体宣传及造势活动及宣传制作物。
平面代言
使用范围及媒体包括:甲方网站、报纸、杂志、海报、车厢内外、地
铁、产品提袋、灯箱、店头、店内、专卖店、吊旗、画册、包装、户外媒体等符合广告法规定的载体上使用,媒体宣传及造势活动及宣传制作物。
影视代言
使用范围及媒体包括:电视台、CD等符合广告法规定的载体上使用,媒体宣传及造势活动及宣传制作物。
基本流程
1、企业明确自身要求(代言年限、用于平面还是平面影视、几次拍摄、是否需要参加企业活动、几次、企业大体预算);
2、有无目标人选,如有是谁,我方予以报价;如没有,我方根据预算范围进行人选进行合理推荐;
3、确定终代言人选;
4、制作工作流程,安排艺人档期;
5、执行方案(本地/异地);
6、后期服务(代言人动态提报、预警、续约、更换)。
韩国的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该机构由1个制定审议标准的委员会和3个审议委员会构成,每个审议委员会由来自各领域的7名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对电视广播电台的广告内容、有线卫视的广告和大型广告牌的内容,以及报刊杂志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为了有效地规范广告行为,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以药品为例,韩国将药品分为一般药、专用药和药材三类。作为专用药,和药材一样被禁止进行电视广告宣传。即便是可以做广告的一般药类,委员会也规定广告中禁止出现可能诱发消费者误用和滥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