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的本质在于它的功用性。经过艺术设计的标识虽然具有观赏价值,但标识主要不是为了供人观赏,而是为了实用。标识是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直观工具。标识有为人类共用的,如公共场所标识、交通标识、标识、操作标识等;有为国家、地区、城市、民族、家族专用的旗徽等标识;有为社会团体、企业、仁义、活动专用的,如会徽、会标、厂标、社标等;有为某种商品产品专用的商标;还有为集体或个人所属物品专用的,如图章、签名、花押、落款、烙印等,都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使用功能。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标牌尤其兼有维护权益的特殊使命。
标识标牌突出的特点是各具独特面貌,易于识别,显示事物自身特征,标示事物间不同的意义,区别与归属是标识的主要功能。各种标识直接关系到国家、集团乃至个人的根本利益,决不能相互雷同、混淆,以免造成错觉。因此标识标牌必须特征鲜明,令人一眼即可识别,并过目不忘。
显著是标识标牌又一重要特点,除隐形标识外,绝大多数标识的设置就是要引起人们注意。因此色彩强烈醒目、图形简练清晰,是标识通常具有的特征。
标识标牌种类繁多、用途广泛,无论从其应用形式、构成形式、表现手段来看,都有着极其丰富的多样性。其应用形式,不仅有平面的(几乎可利用任何物质的平面),还有立体的(如浮雕、园雕、任意形立体物或利用包装、容器等的特殊式样做标志等)。其构成形式,有直接利用物象的,有以文字符号构成的,有以具象、意象或抽象图形构成的,有以色彩构成的。多数标识是由几种基本形式组合构成的。就表现手段来看,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几乎难以概述,而且随着科技、文化、艺术的发展,总在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