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者等待1年多时间以后,前不久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获得明确并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一轮的西部建设热潮开始涌动。
那么,与首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延续?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有哪些优惠政策被放宽?又有哪些优惠被废止?广大企业在经营中该如何正确享受税收优惠并防范可能的涉税风险?广大纳税人应深入研究税法,吃透政策,在限度防范涉税风险的同时把该享受的优惠政策用足用活,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新一轮优惠政策:有延续,有修订,有废止
2001年~2010年实施的首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优惠政策体系。新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老政策相比,主体内容基本延续,仍然是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税种为辅,但新政策对老政策也作了不少修订,且部分内容已被废止。
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三个延续不变。一是优惠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延续不变。新政策明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依然包括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比照执行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二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延续不变。新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西部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免征关税。
在上述的总体延续不变中也包含了不少修订内容。修订部分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适用条件有所变化,二是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的适用范围有变化。
新老政策都要求必须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才能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适用的鼓励类目录有差异。老政策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不同的鼓励类目录,内资企业先后适用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新政策对此进行了修订,直接强调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施行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均适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没有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描述。究其原因,是由于自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