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固体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品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固体废品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品管理的物品、物质。
我国对进口废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即将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品列入禁止进口目录,将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品列入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目录。因此,固体废品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禁止进口废品、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品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品。各类管理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目前遵循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品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品进口暂行规定》、《可用作原料的废品进口目录》和《进口废品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自2006年,国家环保局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国家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品目录,包括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及木制品废料、废碎纸板、纺织品废品、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等。对于没有列入目录的废品一律禁止进口。
(二)洋垃圾
洋垃圾是社会上俗称,它有时指进口固体废品,有时又特指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品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品,容易造成混淆。在进口管理环节,相关主管部门一般不使用洋垃圾一词。对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品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品,经海关依法处理后,作退运处理或交由环保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列入限制管理的固体废品,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后允许进口。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品,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二、我国对进口固体废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品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固体废品进口目录制定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品目录。确定了各类废品进口的具体要求: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品。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品,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品,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废品进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列入该规定附件一《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品目录》的任何废品,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并按照先报检、后报关的方法进行管理,即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先向质检部门报检,对经口岸质检部门检验准予入境的进口废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凭国家环保总局制发的《进口废品批准证书》及国家质检部门制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凡未列入该规定附件目录的废品,禁止进口。
三、废电器与旧电器的区别
我国将部分旧机电产品列入固体废品禁止进口目录,对其实施禁止进口管理。对于未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实施限制进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