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一职,自明朝时就开始设立。明正统六年(1441年),云南少数民族反叛,明英宗决定派兵征讨,命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最初,总督只是中央派出的负责某一具体事务的临时官员,而且主要负责军事方面,与地方上的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并无隶属关系。如“宣大总督”负责宣府、大同的军务,“蓟辽总督”负责蓟州、辽东等地的军务。后期虽常设,但终非地方的正式军政长官。 清朝承袭明制,将总督制地方化,常规化,不仅负责军务,还兼管行政。且基本都是正二品以上的文官担任,而巡抚仅为从二品,所以总督作为地方最高长官,位高权重,地位十分尊崇。 清初时候,总督的数量和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正式确立了八大总督制,分别为:直隶总督、两江总督、湖广总督、闽浙总督、两广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云贵总督。再加上清末设立的东三省总督,九大总督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