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影响评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理部门主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