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对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的制约作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也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因目前市场机制不健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施工企业竞争激烈,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担保,如承包商一味坚持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将会重新选择不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条件更为优惠的其他承包商。迫不得已,承包商只能响应对双方不对等的招标文件,单方提交履约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一般由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交,而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要根据企业的资信情况及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来决定,而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甚至举步维艰,往往很难达到,施工企业只能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足够的资金,以争取银行和担保公司的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数额为合同价的10%左右,如一个合同价为5000万元的工程,其履约保证金为500万元,一个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约需承揽15亿元任务方可维持企业的生存,履约保证金高达1.5亿元,这对于一个背着沉重负担的施工企业,无疑是天文数字,难以企及。迫于无奈施工企业只能选择放弃,而去承揽一些业主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但其它条件苛刻(如合同价格低、付款条件差等)、含金量低的工程。周而复始,成为恶性循环。 项目管理论坛
履约保证金对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往往再无力准备足够的施工启动资金,如遇垫资工程,资金更为紧张。工程开工后,施工资金投入少,现场施工准备条件差,工人生活设施简陋,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建筑材料以次充好、选择的劳务素质不高,导致隐患多,施工质量低,甚至发生质量事故,停工及返工次数多,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民工工资支付率低,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案件增多,使得施工企业苦不堪言。许多情况下,施工合同的履约已不主要取决于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和技术水平,而是主要取决于业主资金的到位程度。
履约保证金对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的影响。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施工流动资金紧缺,工程材料设备款、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赊欠,比现金支付价格高,无疑加大了工程成本。如因所用建筑材料质量低劣或所用劳务素质低下,出现了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还会加大返修成本。如因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事故,其处理费用更使成本加大。
即使工程无质量问题如期交工,履约保证金可以返回,仍需从中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方能返回。资金沉淀时间长,资金紧缺的矛盾仍然未能缓解。在质量保修期内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是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有些则是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但施工企业经常会因为资金紧缺,急于收回质量保修金用作他用,均会予以保修,无形之中加大了返修成本。如果承包商不及时修复,业主则可以用保修金另请他人修复,于是履约保证金又被延展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以上种种因素,使企业的工程成本加大,利润降低。
履约保证金对施工企业经济运行的影响。国有施工企业职工人数多,且退休职工人数几乎与在职职工数相当,企业每年需给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多达千万元之多;企业经营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及职工福利等费用数额也相当可观;房屋设备老化,维修费、折旧费高;再加上几千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使企业不堪重负,无法喘息。连生存都非常困难,何谈发展。
综上,规范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培育市场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信用体系建设,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推行担保制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要在不断完善法制、培育市场、规范运行的前提下,实行强制性工程担保。将提供工程担保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不办理工程担保就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了工程担保的强制性,确保当事人不得随意撤保,要求业主和承包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把保函的原件送交易中心保管;另一方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也应逐渐意识到工程担保的作用,通过工程担保的手段降低工程风险,减少风险损失。
在当今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企业信用普遍缺失的环境下,工程建设担保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合理分配工程建设风险,而且能够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建设领域的交易秩序,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因此,建立和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既是建筑企业防范和控制工程风险的主要措施,又是政府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尽管在我国推行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制度还存在一些障碍,在体制、环境和技术方面都有问题需要克服,但相信通过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担保行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和市场共同推动下,这项制度必然会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