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信用证为贸易商和银行所普遍接受。但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买卖双方及相关银行分别处于不同地区或国家,它们的法律和习惯做法各不相同,因此,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和纠纷,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2007 年 7 月 1 日起,国际商会开始实施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 UCP600。该惯例对信用证业务的一系列问题予以较为的规范。
开证行在此信用证中特别声明,该笔资金由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专为受益人利益保有,专款专用,以待受益人凭相符单据支取,不得移做他用。因此,这对出口商十分有利,一旦开证行倒闭,受益人可以从该笔资金中优先受偿。
受益人接受远期信用证时必须慎重考虑,了解开证行、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以及进口地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充分估计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远期信用证的交易中,出口商可以适当地以其承担的风险为筹码,同进口商讨价还价,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