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 2 条将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任何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它是一项不可撤销的且由此构成开证银行确定的承诺,即开证银行保证向相符的提示予以承付。开证银行是指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代表自己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也有好处,因为毕竟有银行信用证作为赊销交易的保证,货款两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且,由于远期信用证有利于进口商,因此对出口商促销商品、扩大贸易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若出口商同意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由于远期而发生的利息应设法转嫁给进口商,具体做法是,将利息包括在货价之中。
即期信用证就是只当我们的外贸出口商在拿着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者单据到银行后,就可以要求银行立即向我们的出口人支付货款。虽然国际的官方定义上对期期信用证的解释是“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受益人更加快捷的收取汇款,更有利于双方的资金周转,”
如何开国际信用证相关资料:1.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二)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三)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四)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五)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六)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七)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八)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九)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十)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