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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奉贤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办理方式,客户为先,服务至上

    2024-07-01 07:00:01 14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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