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房屋;
3.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和其他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4.被宣布拆除的房屋;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督的房地产;
6.其他。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