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分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但是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使用。取保候审期限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天。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严厉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侦查
侦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下列侦查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弄清事实真相,证据确实充分后就终结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自己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经有关机关批准,适当延长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