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迟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迅速,有利于资金周转。
即期信用证:即信用证规定受益人签发即期信用证。另外信用证上规定免除受益人签发汇票权凭货运单据即可要求银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证亦属于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付款时间为:银行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
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中国人民银行也正是出于这种高风险性的考虑,于1997年专门下发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避其风险。
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开证行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开证申请人做的审查:
1.审查开证申请人资格及开证条件;
2.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这几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
3.审查开证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负债状况和资产流动性情况;
4.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尤其对金额较大的信用证交易,更要加强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因为受益人的资信直接影响到此笔业务的成败。有的受益人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出口货物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或与进口商相互勾结联合欺骗银行。因此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也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