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瞪羚企业申报条件及各市奖励
山东省“瞪羚”企业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2、成长性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5%;企业上年度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0%;上年度营收在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5%;上年度营收在4亿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0%。
3、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应持续达到2.5%;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需持续达到5%。同时,企业至少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件,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4、企业信用指标:由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的综合信用评分,分值不低于75分。
奖励汇总
1、济南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奖励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泰安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3、德州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实际贷款总额的50%给予贴息扶持,瞪羚企业贴息补助30万元;
4、临沂市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5、聊城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隐形”“独角兽”“瞪羚”和“创新”企业,市财政分别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3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6、济宁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对新评选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7、枣庄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8、滨州市。建立“隐形”和“瞪羚”企业培育库,制定推进工作计划,对省级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省级奖励30%的一次性奖励。;
9、威海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
10、烟台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奖励支持;
11、淄博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
12、潍坊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 ,奖励50万元;
13、东营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14、日照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标杆企业”的企业,奖励50万;
15、菏泽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