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授予暂定开发资质。
备注
1.企业有职称的建筑、财务、经济类等相关人员的职称、数量等须符合相应的要求。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以下资质服务;
1.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以及资质升级
2.建筑企业总承包和专 业承包资质。
3.劳务资质备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乙级测绘资质新办,乙级测绘资质升级
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是一个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将无法经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即公司无资格进行房产开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从高到底分为一、二、三、四个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初成立以后会是四级暂定资质,以后会根据企业的开发业绩,也就是开发面积再向上申报升级。
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需提交的资料: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市房产局开发办提交申请报告;
2、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两份);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万元,其中现金400万元); 4、企业合同、章程;
4、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任职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有土地十五亩以上且计划有项目,并提交项目用地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原件核对)、规划资料;
6、提供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
7、办公场所证明;
8、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必须冠以房地产开发字样);
9、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原件核对)。
注: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时,另需提交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企业法人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章程、协议或合同,并按实际已到位资金核定开发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