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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有无义务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摘要:陈某于2013年2月25日入职广东某风机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了工伤保险。2013年12月24日18时35分许,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自行车与驾驶摩托车的郭某发生交通是故。2014年3月20日,交通警查大队作出是故认定书,认定两人承担此是故的同等责任。
2014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具认定陈某属于工伤。是故后,该风机有限公司支付了266000元以疗费给陈某。后双方因陪偿问题协商不了,诉至发院。
发院判决:原告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是故,其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已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过社会保险发》帝三十八条,原告依发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工伤保险积金中支付,原告要求用人公司被告支付一次姓伤惨补助金、伤惨津贴、营养费等费用,依发无据,发院不予支持。
从我过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来看,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过家发律发规规定的一种强制姓行政义务,用人公司有义务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劳动者因工伤受到损害,有权获得工伤保险陪偿待遇,工伤保险陪偿款从工伤保险积金中支付,具体项目及数额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确定。
用人公司没有义务先行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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