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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银行承兑汇票变现利率,全流程线上操作

    2024-11-10 01:00:02 5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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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一般不会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至到期兑付,而是通常将大部分到期日长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直接转让支付供应商款项。 因此,此部分通过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而进行的交易虽然在较长期间来看不会对经营活动流量净额产生影响,但不会体现在实际参与交易当期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相关项目中,并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现金流量。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允许票据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票据挂失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承兑汇票挂失的号码和出票人 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 ,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 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联,单位应出示公 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 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 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 簿后,与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遗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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