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一般都需要提交有关总公司的材料及分公司的负责人信息,具体如下: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需总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需总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3.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4.设立分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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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