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各类保函的功能
履约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付款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
投标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投标方面担保的需要。
维修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留金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 能满足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行为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的需要。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