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可以分成:金融租赁公司,普通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是必须由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作为主发起方牵头发起设立的;后者则主要是由境外公司作为主发起机构来发起设立;经常会有投资人了解融资租赁牌照相关事项。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只能以公司形式设立,以股参股,且法人股公司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以上,全部实缴。自然人不能参股;
2、提供法人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三份;如果是外资企业提供公司的公证书。
3、提供法人股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记录必须良好。提供法人股公司较近一年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时,必须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融资租赁行业不少于三年管理经营且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5、法人股公司应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且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融资租赁业作为新型的资产投资、金融服务体系及制造业的经营链条延伸,正日益为政府管理部门、金融业、制造业和广大承租客户所认识;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融资工具和厂商设备促销手段,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独特经营模式适应了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巨大的市场增长潜力受到国内外金融、租赁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