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如火如荼,在中国的票据市场中,云票据了解到,银行承兑汇票占票据市场的90%。
对于企业来说,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经营的现金压力,缴纳的保证金还能取得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一般而言,银行可以给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然先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企业资质符合承兑行标准,银行才会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票据的承兑快速增长,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贷款需求增加,呈现“周期短、频率高、金额小、时间急”的特征,而票据的承兑正好契合了这一特征。近年来,我国票据承兑业务快速增长,2018年7月份,商业汇票贴现发生额为5.09万亿,同比增加12041.5亿元,增长31.02%。7月末,贴现发生额为8306.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27.47亿元,增长51.61%,增幅明显。截止2018年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为904万亿元,同比上升14.9%。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提示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持票人为承兑提示的期间,根据汇票记载不同形式付款日期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承兑提示期限也不相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限内进行,否则不发生提示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3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持票人可以在这个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