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承兑快速增长,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贷款需求增加,呈现“周期短、频率高、金额小、时间急”的特征,而票据的承兑正好契合了这一特征。近年来,我国票据承兑业务快速增长,2018年7月份,商业汇票贴现发生额为5.09万亿,同比增加12041.5亿元,增长31.02%。7月末,贴现发生额为8306.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27.47亿元,增长51.61%,增幅明显。截止2018年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为904万亿元,同比上升14.9%。
票据抵押放款业务不受捧
所谓票据抵押放款,指的是将未到期的票据作为抵押物,银行以此作为抵押所进行的放款。期限一般以票据的存续期限为衡量。票据抵押放款不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借款人到期赎回,如发生违约,银行才有权对票据进行处理,同时票据抵押放款额度一般在60%-80%,这样企业一般不会选择票据抵押业务,因此票据抵押放款业务办理不多。
检查背书是否连续:银行承兑汇票在流转过程中可以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在流转过程中敲背书章,我们需要重点检查的是左上角被背书人的名称和右下角的签章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则票据不能接收。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是否规范:首先名称书写必须正确,不能出现多字、漏字、错字等情况;其次背书人名称必须用正楷字体书写或者敲单位条形章,杜绝收取字迹潦草的票据;再次如果背书人名称是手写的必须用黑色墨水填写。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及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也称“主要票据行为”,它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承兑”是票据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参加承诺”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法律行为,因而均属票据的附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