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审计的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 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性。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审计法中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验资”通称“验资”亦称“出资审计”。
审计验资是指审计部门受托,指派专业的验资审计人员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进行审计(开业前或开业后)。
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实收到的资本金包括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实物等。对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等确认投入资本。对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应清查、验证其财产权归属的真实性。各种财产的作价应通过资产评估单位确认。